首页
|
部门概况
|
阳光建设
|
网上政务
|
信息动态
|
政策法规
|
学习交流
|
专题聚焦
|
城市风采
栏目导航
网上政务
公告公示
办事指南
局长信箱
政务办理
百信心声
下载中心
发生何种情形时,当事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009-6-23 16:58:17)
在房屋发生买卖,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以房屋出资入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划拨、征收等情形,当事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内容:
验证码:
版权所有 常山县规划建设局 信息报送邮箱:
xgwwy163.com
本网站需IE6.0以上版本支持 建议分辨率1024×800
浙ICP备060384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