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专业市场a-09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批前公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了促进“专业市场a-09地块”的快速、有序、健康发展,依据《常山县城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5),更好的确定土地使用的功能结构,引导开发活动,整合土地资源,控制基本建设,体现总体规划的基本原则,指导下一步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特编制《常山县专业市场a-09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称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范围
地块位于常山县天马镇富足山村,东至富足山加油站,南连富足山村,西至建材市场一期,北至老320国道。
第三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08);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6号令);
5、《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建设部建规[1995]333号文件);
6、《常山县县域城镇体系规划(1999—2020)》;
7、《常山县城城市总体规划 (2005-2025年)》;
8、《常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9、与本规划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第四条 规划原则
1、整体发展的原则:加强规划地块与周边的整体关系,通过合理的用地布局和交通基础设施网络规划,发挥城镇综合功能。
2、以人为本的原则:关注人们不断发展的需求,为人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休闲环境。
3、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利用资源,整合土地,体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要求。
4、有效规划控制的原则:通过有效的合理优化土地及建立规划控制手段,营造适合于21世纪生活观念和发展方式的城市市场区。
5、近远期结合的原则:兼顾不同发展阶段,保证发展与实施的分阶段相对独立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并使规划有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
第五条 本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各种规划图(则)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则)同时使用,二者不可分割,规划文本及规划图(则)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本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包括修建性详规、城市设计以及建(构)筑物的新建及改、扩建的规划管理工作,均应以本规划为依据。
第二章 规划区功能及规模
第七条 功能定位
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社区职能互补的现代化市场。
第八条 用地规模
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3.0871公顷,建设用地面积3.0871公顷。各类土地使用状况详见“附录三:土地利用汇总表”。
第三章 土地利用规划
第九条 规划结构
依据规划区的规划定位,结合规划区内的地形情况及用地的市场开发态势,形成了 “两横、两纵、一片”的空间结构:“两横”指老320国道和二号路;“两纵”指三号路和四号路;“一片”指一片市场用地。
第十条 用地规划布局
1、市场用地
市场用地(a-09地块)面积1.9513公顷,占建设用地63.21%。
2、道路用地
道路用地面积1.1358公顷,占建设用地的36.79%。
第十一条 地块划分的原则
1、根据开发方式和管理方式的需要划分地块,尽量保证地块性质的单一性。
2、尊重现有使用权边界,分析土地经济价值及区位级差,注重在规划实施中进一步重组的可能性(小地块合并成大地块或大地块细分为小地块)。
3、地块划分保持用地性质的完整性和唯一性,对公共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公园绿地等尽量单独划分,以保证优先建设。
4、规划区内建议路划分的地块可根据实际建设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建议路不作为最后道路实施的依据。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依据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规划指标控制原则
1、根据不同用地性质、不同区位条件、不同环境景观要求,以空间利用及环境质量控制为依据,确定各地块的开发建设控制指标。
2、以有利于片区良性开发和方便城市管理为目标,从片区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确定片区土地的建设强度。
3、考虑建设过程中的某些不可预见因素,本规划增加了土地使用的兼容性规定。
第十四条 土地开发建设及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土地使用的各项控制性指标执行。各项控制指标分为强制性指标和非强制性指标。
第十五条 强制性指标
1、用地性质
各类用地性质原则上不宜互换。根据规划区用地投资、建设的实际,规划区内主要用地为市场用地。应严格控制公共设施用地(特别是非盈利性公共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和绿地,不得任意改变其用途。
2、容积率
本规划对容积率作如下规定:
1.45≤总建筑面积/A-09地块用地≤1.5(含粉刷层)
3、建筑层数
建筑层数为开发上限控制指标。本规划对建筑层数作如下规定:
A-09地块建筑层数 ≤三层
4、建筑限高
建筑限高为开发上限控制指标。本规划对建筑限高作如下规定:
A-09地块建筑高度≤16.5米(含女儿墙高度)
5、建筑密度
规划建筑密度为开发强度上限控制指标。本规划对建筑密度作如下规定:
建筑基地面积/A-09地块用地 ≤65%
6、绿地率
规划绿地率为地块开发需满足的下限控制指标。本规划对绿地率作如下规定:
绿化面积/A-09地块用地 ≥5%
7、停车泊位
机动车泊位按建筑面积每百平方米0.4个以上设置。
8、建筑红线退让
地上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物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包括阳台、雨蓬、踏步等)突出部分为准,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留出的空地主要供绿化及敷设工程管线之用,不得建造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红线退让距离为下限控制指标。
a-09地块建筑退让距离:北侧(老320国道方向)后退地块界线≥15米,西侧(三号路)后退地块界线≥7米;东侧(四号路)后退地块界线≥7米;南侧(二号路)后退地块界线≥1米。
9、地块内高压线后退距离:
a-09地块内建(构)筑物退高压线距离应按电力部门要求和国家相关规范去执行。
10、建筑间距控制
按国家相关规范控制。
第十六条 出入口方位
机动车出入口开设需符合以下规定:
(1)距道路交叉口过街人行道(包括引桥、引道出入口)边缘不应小于5m;
(2)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
(3)a-09地块沿三号路设置主入口。
第四章 道路交通规划
第十七条 规划要求规划区内任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应退后道路红线建设。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道路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由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确定,并应妥善安排沿街出入口的位置、广场和停车场所。
第十八条 交叉口转角处的人行道铺装宜适当加宽,采用多种形式的行人过街方式。
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所和人行横道处须考虑无障碍设计,以满足残疾人出行的需要。
第二十条 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应清除。在交通繁忙的环形交叉口的中心岛,不宜建成小公园,中心岛的绿化不得遮挡交通的视线。
第二十一条 交叉口设计范围内的纵坡度,宜小于或等于2%,困难情况下应小于或等于3%。
第二十二条 公共交通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路段上,通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与50米,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米;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米。
第五章 工程管网规划
第二十三条 各类工程管线一般应沿道路敷设,其建设和改造与道路建设、改造同步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各类工程管线的布局、走向、平面布置、断面设置、埋深要求应由各专项工程规划确定,并应符合各专业规划图的要求。地下管线竖向交叉时,首先应满足重力流管道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在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实施建设时,不得随意挤占或减少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面积,如确需对用地进行调整时,应该在相邻的地块内按照原用面积予以补偿,但不得侵占绿地等公共空间。
第二十六条 排水沟渠应尽量沿道路建设,如因地形原因必须穿过地块内时,不宜在排水暗渠上修建各种建、构筑物。
第六章 城市设计导则
第二十七条 景观和视线控制
景观控制地段体现着地块的精神面貌和主要特色,在城市设计中应注重不同功能用地景观特色的塑造及相邻近地段景观的过渡,保证景观序列作为有机整体的连续性。
第二十八条 环境景观、建筑风貌控制
本规划确定的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实施建设,应与周边地块、城市道路景观需求等有机结合。建筑风格现代、新颖,外墙装饰材料以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审批的施工图为准。
第七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二十九条 规划指导思想
1、规划以结合现状环境,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谋求高质量的人居环境为目标,将地块建设为现代化市场用地。
2、新建项目的定点及选址,应符合规划的要求,并严格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严禁有污染的项目进入规划地块,同时应因地制宜,加强地块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3、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注重地块环境污染的防治。
4、强调地块开发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措施
1、环境噪声控制:规划在主干道两侧通过道路景观设立噪声防护隔离绿带,规划地块内声环境应达到国家标准,对公共服务设施内部噪声应进行严格控制。
2、大气污染控制:严格执行按国家有关大气环境保护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排放油烟、烟尘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大气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迅速、妥善处理污染事故。
3、水环境控制:完善规划地块排污系统,实行雨污分流制,完善规划地块污水管网,集中排放到污水主干管。
4、环卫设施设置:生活垃圾点的收集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应超过80米,收集点可放置活动垃圾容器;道路两侧人行道上设置废物箱标准,商业大街按25-50米,交通干道50-80米,一般道路80-100米,广场、公园及大型公共建筑等场所应根据人流密度合理设置;其它加强市容管理队伍的建设,对规划区内广告、标语、画廊、招牌等建立审核制度,定期检查整顿。
第八章 城市防灾规划
第三十一条 城市消防
l、规划地块各项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防火规范,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快消防设施建设,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提高预防和补救能力。
2、消防用水原则上由城市供水管网提供。消防供水管道直径不小于150毫米,每隔120米必须设市政消火栓一个。
第三十二条 人防建设
1、认真贯彻军委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和人防工作“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加强人防设施建设。
2、在人口稠密区和重点目标区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地下室、地下商场等人防掩蔽工程。
第九章 规划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划批准后,有关规划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本规划,严格按本规划进行规划设计及建设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本规划指导下,进行下一阶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设计和管理,对重要景观地段、景观节点等应进行城市设计。
第三十五条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我县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本规划地块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本规划的落实。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划自常山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并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操作和实施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对本规划进行变更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划内容未特别说明之处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具体运用问题由常山县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章附录
附录一:名词解释和技术规定
1、建筑容积率(容积率)
指地上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
指建筑基底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地块:指被区域内城市主次道路和不同用地性质界线所划分出的城市用地。
4、用地红线: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界线。
5、道路红线:由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用地横断面宽度的边界线。
附录二: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细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应首先这样做的:正面高速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4、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招待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附录三:土地利用汇总表
|
序号 |
用地代码 |
用地名称 |
用地面积(公顷) |
占建设用地的比例(%) |
|
1 |
C26 |
市场用地 |
1.9513 |
63.21 |
|
2 |
S1 |
道路用地 |
1.1358 |
36.79 |
|
3 |
建设用地面积 |
3.0871 |
100 |
|
4 |
规划范围面积 |
3.0871 |
100 |
公示时间:2010.7.21-8.20
联系人:朱黎明
联系电话:50169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