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
(常山)规条字(2010)011号
常山县经五路西北侧地块国有土地根据常山县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县政府相关会议、文件精神,并按照建设部建规(2002)270号文件要求,该地块土地必须按以下规划设计条件进行使用权出让和建设:
一、 用地情况
1、用地位置:位于常山县工业园区内,原320国道南侧、经五路西侧,具体范围详见规划用地红线图。
2、规划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2186.6m2。
二、土地使用性质:商住用地(c2/r2)。
三、土地使用强度
1、建筑容积率:建筑总面积/总用地面积≤2.8
2、建筑密度:建筑基底面积/总用地面积≤54.9%
3、绿地率:≥18%
四、建筑设计要求
1、建筑总面积:≤6200m2。
2、建筑层高:住宅层高=2.8m、商业用房底层层高≤5.5m、二层及二层以上层高≤5m。
3、建筑层数:≤5层(未含储藏室层、斜面结构屋层)。
五、城市设计要求
1、建筑形式、风格:坡屋面、现代风格。
2、外墙用材及色彩:外墙采用高级涂料、色彩以淡雅为主,施工前必须经规划建设局认可后方可施工。
3、建筑界限:南侧建筑后退规划红线2.5米以上;西侧建筑后退规划红线0.5米以上;其余方向建筑不得突出规划红线。
4、建筑间距:日照间距系数1.2以上,并满足采光、通风及消防防火等要求。
5、交通出入口设置:沿地块东侧经五路设置1个主要出入口。
6、停车泊位:机动车泊位按住宅每户0.5个以上设置。
六、建筑面积计算、竣工验收规划核实办法
规划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时建筑面积计算按照2007年《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计算统计;本地块不得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建设单位应提供房屋预测面积报告,建筑面积计算和统计均包含外墙粉刷层。
商业用房与住宅的建筑面积比例由土地受让方在提供的规划、建筑方案中明确,在规划、建筑方案审定时确定。
竣工验收规划核实办法执行《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
七、小配套要求
1、土地受让方必须按照规划设计条件,承担本项目范围内的公建配套和基础设施配套要求,建成并通过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并申请办理相关权证。
2、小配套内容:规划红线内道路、绿化、围墙、大门、综合管线、环卫设施、照明设施、文化设施等,绿地率含屋面绿化。绿化配置必须以乡土树种为主,并符合《常山县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
3、小配套范围:出让地块红线范围内及必然延续、连结部位。
4、小配套方案必须与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同时报批,小配套必须在房屋质量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完成。
八、其他要求
1、由于本项目的绿地率未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中规定的绿地率不低于20%的要求,需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绿化异地建设费。
2、本地块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置物业用房,具体位置由土地受让方在提供的规划、建筑方案中明确,由物业管理部门确认,在规划、建筑方案审定时确定。
3、土地受让方必须在土地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本项目建设期限为在土地交付之日后18个月,逾期未完成建设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或由于出让人过失致使土地受让方延期完成开发建设任务的,经规划建设部门确认后方可延迟。
4、工程管理要求:对外地进常的房地产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企业及监理和建筑节能材料等都应在项目实施前到常山县规划建设局办理进常备案手续;房屋建筑工程应提供商品混凝土配送合同;建筑节能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5、消防、人防、环保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执行。
6、本地块规划设计可以参照《常山县经五路西北侧地块规划总平面方案》。
九、附则
1、土地受让方必须在土地出让签定合同之日起十日内支付¥4万元地块规划咨询编制费、¥4万元地形测绘费和规划方案编制费给县规划建设局(县规划建设局已委托地块规划咨询编制、地形测绘和详细规划方案编制)。
2、土地受让方持本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符合承担本工程设计资格及业务范围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建筑方案设计。若未采用参考规划方案的,必须提交两个以上的方案提供审查,规划方案通过会审后必须在该地块进行规划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审定。
3、本规划设计条件是县规划建设局审查设计方案(包括规划、建筑和小配套工程设计)的依据。
4、本规划设计条件含附图和文本一份(常山县经五路西北侧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红线图,图文具备方为有效文件。
5、本规划设计条件有效期一年,逾期无效。
6、本规划设计条件中经济技术指标与附图有出入的,以本规划设计条件的指标为准。
7、未特别说明之处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8、(常山)规条字(2010)009号规划设计条件同时作废。
9、本规划设计条件由县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常山县经五路西北侧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红线图。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常山县规划建设局网址:www.cspc.gov.cn